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

如果我是胡志強

◎黃大河

自由時報五月五日以頭版刊登「中市夜店大火9死 監院彈劾三官員 放過胡志強」的消息。報載胡志強得知結果後表示:「公共安全經過這次挑戰,只能做到更好,若有機會做到更好,將全力以赴,台中人不能容許這樣的災害再發生,這次是我心中永遠的痛,會下定決心把公共安全做得更好」云云。

我們知道台中市政府對PUB管理明顯有疏失,絕對不是一位表演者或是市政府局處長的過失問題。胡志強市長應坦然面對現實,承擔人民付託的責任。一個民選市長應該負起的責任,筆者在本文試圖從高爾夫規則的角度檢視胡市長。

國際高爾夫規則第6-1條明文:球員和他的桿弟有熟悉比賽現則的責任。桿弟若違反某一條規則,該球員必遭受相關的處罰。

上揭球規,植入到台中市夜店大火的場景,我們也可以說:胡市長和他的局處長都有責任熟悉攸關市民公安的相關法令,因此局處長若忽視相關法令,胡市長必需承擔全部的政治責任與懲處。不幸,監察院的彈劾結果竟然是馬英九前市長時代余文案的台中翻版!

如果我是胡市長,經過如此重大的公安事件,我不輕言自殘,但是我會在處理必要的善後工作後,向市民再度道歉然後毅然下台,不管監察院彈劾與否。如此,雖然失去官位,卻可能拾回一些尊嚴與同情。「退一步海闊天空」,不是嗎?
(作者為台中市民 http://terry-terrytw.blogspot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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